美國立國原則之九:為何這些權利不可剝奪

【新唐人2018年12月28日訊】(希望之聲廣播電台《美國史話》製作人方偉綜述)美國第九項立國原則講得非常簡單直白:我們已經知道了人有與生俱來、不可被剝奪的權利,那麼什麼能夠讓這些權利不能被剝奪,也不會被剝奪呢?

因為這是造物主所定下的訓誡。

不同民族的神通過聖經、佛經等各種方式,揭示了神對人的訓誡,這些訓誡清晰地定義了人間的好與壞、對與錯、正義與邪惡,給出了對人類來說是永恆不變的、必須遵守的規則。

比如,《摩西十誡》說,第一要敬神,第二不能指著神發假誓,第三要遵循禮拜日,就是說七天裡要拿出一天來學《聖經》,同時要敬父母,不殺、不淫、不偷、不騙,不貪戀別人的妻子,不貪戀別人的財產。

當你去分析這些訓誡的時候,你會發現它們就包涵了人不可被剝奪的權利在裡面。當人不能殺、不能淫、不能偷、不能騙時,就意味著人人都有不被殺、不被淫、不被偷和不被騙的天然權利。

所以國父之一托馬斯‧傑佛遜這麼說:「沒有一種人的權利,不是對應著他的責任的。」

國父所推崇的先賢之一、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爵士說過,人的責任分兩種,一種是公共的責任,一種是私人的責任,公共的責任是影響到公眾、別人的,如果你違反了這樣的責任,就有公眾的法律制裁你;但是私人的責任,比如行不道德的事情,說謊、偷情,社會的法律管不著你,但是你還是違反了上帝的訓誡。

也就是說,不論你做的壞事,是不是干涉到別人,都是違反造物主定下的原則,遲早會受到懲罰的。

自然法就是上帝的訓誡,自然法揭示了人有哪些責任呢?敬神、不殺、不搶、不騙、父慈子孝、守法守約、溫良、自立、保護家庭、延續種族、不侵犯別人的財產、回應社會需要、投票、助人、救急、做義工、守道德等等。當人們履行這些責任時,人的權利也就自然得到保障了。

造物主對罪犯的懲罰

如果一個人犯了罪,那麼如何找回正義呢?其實上帝的訓誡中早就寫得很清楚了:傷害了別人的人,一定要為他造成的傷害做出相應的補償。

在上古時代,法律都是這麼定的。這裡包括殺人者償命、損害了財產做相等的賠償。所以,法官判決時,都要請受害人來,一起協商出讓罪犯做出補償的計劃。如果罪犯因為什麼原因而無法做出這種賠償,才給他判刑、坐監。

現在我們處理罪犯的方式就是把他關起來,甚至允許受害人向政府索賠,這是一個非常不對的做法,違反了上帝的訓誡,也等於是向罪犯釋放一個信息,讓搶匪對受害人說:搶你你別怕,有國家賠還給你。其實這是不對的。

國家制訂的法律如果違反上帝的訓誡怎麼辦?

在上古時期,包括古以色列和盎格魯‧撒克遜人的社會,人們把上帝的訓誡尊為神訓,絕不敢違反的,盎格魯‧撒克遜人認為人間法律的源頭來自於上帝的訓誡,他們的先人制訂的法律就來自於這些訓誡,經歷代而傳承。所以,議會的作用不是創立新法,而是努力去維護古老的傳統。後來英國憲法的確立過程,都被認為不是什麼創新,而是恢復古老的戒律的過程。

今天我們的議會常常根據新的時代的需要不斷立新法,但是,人們要記住,上帝的律法是神聖不變的,我們訂立的任何新法都不能和上帝的律法相衝突。國父們所尊敬的先賢、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說:「自然法超越所有人,包括立法者和其他所有人,人間的法律必須符合自然法。」

我們解釋了人的自然權利的來源和保障方式,那麼政府的權利又來源於哪裡呢?那就要了解下一個美國立國原則。#

(轉載自希望之聲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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