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共和国 | 杨子立:建三江事件揭示的法治顽疾

建三江事件回顾】

在中国法治进程的历史中,整整十年前2014年春发生的建三江事件注定要占有重要的一个篇章。该事件涉及法治化的多个侧面:酷刑、法轮功、农垦系统、公民社会等。事情的经过读者可以在网上找到N个版本,这里简要叙述一下。

2014年3月20日,唐吉田、江天勇、王成、张俊杰四位人权律师为解救被建三江农垦公安局非法拘押在青龙山法制教育基地的公民而被行政拘留。此后,公民和律师超过百人到达建三江对四律师进行声援。期间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还不按法定程序非法抓捕了三位律师和几十位公民,其中十四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令人发指的是,四位律师在被拘捕期间遭受了野蛮的暴力殴打,受伤最轻的张俊杰律师有三根脊椎骨突被打骨折,而受伤最重的唐吉田律师则被打折十根肋骨。被拘捕的其他律师和公民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殴打和虐待。

事件发生后,直至今日,无论是建三江农垦当局还是黑龙江省政府,还是中央国家机关都没有纠正建三江事件中严重侵犯人权和滥用暴力的警察,也就是说都没有履行保证法治和人权的基本责任,使得执政党提倡的依法治国依旧成为笑柄。跟以往基层的国家机器滥施暴力不同的是,建三江事件中及之后,公民社会已经初步形成,作恶者的违法行为昭彰于世,建三江农垦当局也不得不解散洗脑班,对迫害公民信仰自由和人身自由的恶行也不得不收敛许多。

【依法治国和以命令治国】

中国是一个从人治向法治转型的国家。虽然法治已经成为十二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最近执政党的全会上又专门加以强调,但是人治的传统非常浓厚,一时难以改变。

毛泽东时代废弃了民国的宪法和六法全书,实行以党治国。国家机关的运作靠党的各级机关和官员的指示、命令、文件、讲话而不是靠法律。毛时代是类似今日朝鲜的极权社会,根本没有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的概念。整个国家就是一台行政机器,所有的个人都是机器上的零件。所有人都要接受最高统治者的指挥,谁也不能擅自行动。所以那些命令和指示就是毛之外所有个人必须服从的规矩。但是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和公民团体都是自由的,法律只是规定了你不能超越的边界,但没有规定公民和公民团体必须要怎么做。

党政机关的人养成了惟命是从的习惯,哪怕是违法的命令也要执行。就建三江殴打律师的事件来说,几个律师被集体殴打肯定是来自农垦公安局的命令,即便不是局长刘国峰直接下令,也是其他官员下令。动手打人的几个警察明明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他们在目前的体制下已经成为官员的家奴,也不怕违法。

权大于法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顽疾,根本原因是以党治国的模式没有根本改变。在此模式下,各地的执政党的书记是一把手,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要服从以党委书记为塔尖的金字塔式命令体系。这个以党为主干,包括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的架构本质上还是一套行政命令体系,而不是各个国家机关的权力互相制约的平衡体系。所以身处此命令体系中的官员,都是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不服从命令,哪怕是违法的命令,也会遭到体制的惩罚。相反,执行了违法的命令,即便将来追究下来,命令执行者也没有责任。这就是建三江的警察胆敢根据违法命令进行非法拘禁、殴打、虐待公民的根本原因。对于下达违法的殴打、拘禁(不走法定程序的逮捕)的官员来说,他们也不过是执行更上级的命令,充当更上一级的家奴而已。

这套命令体制对每一个行政单位的管理者来说,当然用起来非常顺手,因为没有横向的权力制约。只要领会上级的意图,每个小金字塔的塔尖都可以任意发号施令,而不用顾忌法律。对最高统治者来说,这套命令机制更是得心应手,也因此没有改变的动力。

但是人治的坏处则是每个公民,包括体制内大权在握的官员,都丧失了安全感,更不要说公民权利和自由无法保障。这和法治的目标——保障每个公民的安全和幸福——完全背道而驰。

【邪教和信仰自由】

建三江事件的背景之一是所谓邪教问题。因为四位律师是为了解救被非法拘禁的法轮功练习者才被抓捕的。

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法轮功不过是一种宗教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无所谓正误,只要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那就应该予以保护。

中国没有反邪教法,只有分散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有关对邪教的处罚规定。现实中,法轮功修炼者被判刑主要是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就是我们常听到的破坏法律实施罪。还有更多的练习者无论如何靠不着那条罪,于是经常处以劳教或治安处罚。在国家废除劳教之后,各地基层反法轮功机关纷纷设置法律教育班或教育基地,对公民进行非法拘禁。

其实,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的文件明确了7种邪教,公安部明确了另外7种邪教,都不包含法轮功。即便是明确点了名,也不能仅仅因为某个公民信仰了被点名的邪教就要受到处罚。因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危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信仰邪教者如果没有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当然也不应该受到处罚。大家都知道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是典型的邪教,教主麻原彰晃因相信世界末日而教唆杀人。但是杀人者,包括教主被处罚都是因为其杀人行为,而不是因为信仰邪教,那些没有参与杀人的成员可以继续信仰其邪教。

因为成员属于某一族群而不是因为其具体行为而受到处罚,这是典型的族群歧视,跟恶名昭彰的种族灭绝是同一属性。反过来,一个人即便属于某个光荣伟大正确的团体,如果他杀人贪污也照样要依法处罚。法治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根据某人的行为而不是身份来决定其法律责任。法轮功修炼者如果真的做出违法的事,那当然依法追究其法律是正当,这和其他团体的成员违法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如果处罚这些修炼者的目的是消灭这个宗教团体,则是国际上公认的种族灭绝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第6条规定:“为了本规约的目的,‘灭绝种族罪’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中国虽然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是该规约已经有超过110个缔约国,其价值规范已成世界共识。

对于建三江农垦管理局这样的夜郎国,自外于人类文明并不是稀奇的事。但最低限度,那些违反了国内法的官员们,也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阶级斗争意识的遗毒】

如果说,建三江农垦当局把法轮功当作打击对象是不懂法治,那么对人权律师滥施酷刑则是明知故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殴打张俊杰的国保警察于文波来讲,假如他强奸幼女,他肯定不敢明目张胆的去干,但殴打律师为什么就肆无忌惮呢?除了接受违法命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警察们从小受到的通俗教育和职业上的专业教育都深受阶级斗争意识之毒害。在一个上上下下都认为阶级斗争是正常的情况下,打人明明是违法犯罪也就不以为惧了。在文革期间,虽然口号是砸烂公检法,但真要是杀人放火,还有公安五条管着。不过打死地富反坏右通常不用害怕,因为打死的是阶级敌人,而法律保护的只是自己人。

阶级斗争的毒害主要体现在只讲立场,没有公正。只要对手是敌对阶级,那就可以不讲法律,可以毫无底线的进行无情打击和残酷斗争。现在虽然不讲阶级了,但阶级斗争的意识还广泛存在。敌对阶级换个名词,叫敌对势力。不管你是否具有公民权利,只要划为敌对势力,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就一概失效。在江泽民时代,法轮功显然是敌对势力,所以法轮功修炼者不仅没有信教自由,连基本的人身权利也不受保护。似乎杀害、抢劫、强奸等犯罪对象只要是法轮功修炼者就可以不算犯罪。江之后,这种野蛮行径略有收敛,但敌对势力、意识形态斗争等概念至今依旧泛滥。阶级斗争和种族歧视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耻辱,可惜这种遗毒至今没有肃清。

阶级斗争还讲究“株连”。文革时对地富反坏右就是如此。如果亲人朋友不划清界限,也会被划为阶级敌人,成为专政对象。建三江农垦当局不但非法拘禁法轮功修炼者,而且把他们的家属、律师和同情者也都当成专政对象,进行非法迫害。

今天,我们提倡的法治的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哪个社会阶层或团体都一律平等。但是我们的教科书上仍然沿用列宁的理论把国家解释为暴力机器,把国家暴力机关当成阶级专政的工具。在这种过时的阶级斗争理论指导下,警察自觉的把政策打击对象及其同情分子列为专政对象,丝毫不顾法律上的公民权利和警察职权的范围和性质。既然法轮功是长期以来的政策打击对象,那么同情法轮功练习者以及维护他们权利的人,在于文波这样的政治警察看来,就可以毫不犹豫列为可以非法施暴而不用承担责任的对象。这些施暴的警察不但为了求取野兽攻击同类时的快感,更是有一种在主子面前表现自己下得了狠手的邀功激励。越是像建三江这样的蛮荒之地,这种从人退化为兽的反文明冲动就越强烈。越是像建三江农垦系统这样包含公检法的独立王国,阶级斗争意识的气氛越是浓厚。

在西方国家,也有一种所谓“政治正确”的氛围,比如即便黑人的犯罪率明显比其他族群更高,也不能断言说黑人更易于犯罪,这样说就是种族歧视,也就是政治不正确,就要遭到口诛笔伐。中国的阶级斗争意识形态下也有“政治正确”的潜意识,但不是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等普世价值,而是“党领导一切”。在“为了党的利益”旗号下,人权可以践踏,法律可以违反,人性都可以丧失。而且有了这个保护伞,下级违法,上级不敢纠正;公安违法,本应起制约作用的检察院和法院不能制约。正因为文革从来没有被彻底反思,所以阶级斗争意识一直没有根除,反而成为各地政府部门违法的依据。

【权力的相互制约】

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权力,权力就一直有被滥用的危险。为了把权力关进笼子,只有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在法治国家,政府只是执法部门,另外两项重要的国家权力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和法院行使。对行政权的制约,除了靠立法机关和法院,行政机关内部也会有若干制约机制,比如投诉机制。

中国的国家机关也有分工和制约。但是在建三江事件中,却看不到这种制约。对于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有关警察可能犯下的故意伤害、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罪行,检察机关不但不主动介入调查,而且当公民和律师到检察院控告时也不予处理。公民要求信息公开以及向上级政府行政复议也得不到答复。对政府部门的侵权行为,没有任何纠错机制可以正常运作,这说明各个权力机关之间已经丧失了监督制约的作用。

对于监督部门的失职,其实在中国并不罕见。内蒙的吉格呼乐图以及河北的聂树斌冤杀案都是公检法联合办的错案。一个部门的错误到了另一个部门不但不能纠正,反而串通起来制造社会不公正。这类联合犯错的原因其实还是在于体制的权力金字塔结构。在“党领导一切”的年代,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和检查机关都由党委统一领导的机制。如果是党委或党的政法委员会作出决定,那么所有本该起制衡作用的国家机关不但不能监督制衡,反而只能服从。建三江事件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巨大关注,但建三江农垦当局没有哪个官员为此被追究责任,这就充分说明,行政权力一手遮天的现象仍然存在。

就建三江来说,权力缺乏制约还有其特殊性。建三江农垦局直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由建设兵团转化而来。建设兵团不但是军事单位,而且是经济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公检法国家机关,几乎是一个独立王国。转型后的农垦局仅仅取消了军事职能,但保留了国家机关和经济生产的功能,仍然是个自给自足的政经一体的怪物。建三江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管不了建三江农垦局,而农垦局有自己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对于这样一个针插不透,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别说对公民的侵权无法纠正,就是上级想要调查都非常困难。

如果中国将来真要变成法治国家,这样的国中之国必然要被取消才有可能。

【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建三江事件归根结底是人权事件。中国已经加入了核心国家人权条约中的八个,其中包括《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也就是《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中国既然加入该公约,那么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引言部分如下: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一切成员具有平等与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

认识到上述权利源于人的固有尊严,

考虑到宪章尤其是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各国有义务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都规定不允许对任何人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并注意到大会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九日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

希望在全世界更有效地开展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斗争,

兹协议如下:…

从引言就可以看出,促进自由和人权,反对酷刑是各缔约国的基本义务。如果中国政府放任建三江农垦公安局滥施酷刑的行为,就违背了自己的庄严承诺,在接受反酷刑审查时就难以交代。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对酷刑有具体定义,但即便不对照定义,普通人也肯定可以判断把四个律师打断24根肋骨的暴行肯定是酷刑无疑。

《公约》第2条规定:“三、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之命令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如果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的警察知道公约这一条,并且知道中国政府要面临公约审查,他们也许就不再敢明目张胆的施暴。

《公约》第4条规定:“二、每一缔约国应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对上述罪行加以适当惩处。”实际上,中国的刑法已经有多个罪名对应官方人员的酷刑行为,所以追究刘国峰以下官员和警察的罪责不仅是履行公约的义务,也是中国刑法的要求。

《公约》第10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保证,在对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民事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公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训练中,要充分进行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和宣传。”至少对建三江农垦公安局的警察,他们肯定没有充分接受关于禁止酷刑的教育宣传。

《公约》第12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领土内有施用酷刑的行为时,其主管当局应立即对此进行公正的调查。”根据此条,中国政府应该立即对建三江事件进行公正的调查,如果一直没有任何调查行动,即为违反国际义务。

《公约》第13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声称在其管辖的领土内遭到酷刑的个人有权向该国主管当局申诉,其桉件应得到该主管当局迅速而公正的审查。应采取步骤确保申诉人和证人不因提出申诉或提供证据而遭受苛待或恐吓。”建三江事件后,被虐待的律师和公民向黑龙江省省府和国家有关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投诉和控告,但是没有哪个主管当局进行或审查,更不要提迅速而公正了。这也是中国政府的失职之一。

负责审查各国的反酷刑状况的是根据《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建立的反酷刑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委员都是中立的专家。

法治国家不仅意味着任何国内政策都有法可依,而且也意味着加入的国际公约也具有国内法的效力。目前在法律的国际接轨上,只有民法的第142条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其他法律尤其是刑法,还没有类似的接轨条款。但是在国际关注下,中国政府必然要就建三江事件给世界一个清楚的交代。

【小结】

建三江事件典型地反映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遭遇的障碍,大体小结如下:

1,  无视法律程序,地方政府侵犯人权;

2,  地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对公民的合法抗议进行人身处罚;

3,  政府的官员进行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没有起到监督制约作用;

4,  违法的行政命令从下达到执行没有纠错机制;

5,  对地方政府违法,没有有效的申诉机制;

以上几点都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不公正,它们不仅存在于建三江,也广泛存在于转型中的中国各个角落。我们之所以推崇法治(Rule of Law),是因为我们相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和幸福。在人治状态下,官位高至国家主席也会无罪而受虐致死。法治化的第一步应该是官员守法。但是要让所有惟命是从但无视法律官员在现实中受到惩罚,使那些敢于抗命也要维护法律尊严的官员得到保护和晋升,这要依靠更广泛的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民主选举和言论自由。

我们相信法学家休尼特所言: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哪怕是为了迟到的正义,也值得我们每个追求正义的人付出全部的努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转自自由亚洲/责任编辑:刘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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