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25年08月15日訊】8月13日,中國籍劉姓律師到台中地院出庭,並拿出委任狀聲稱是奧地利公司的法務人員,但遭到告訴人的台灣律師蔡昆洲的當庭反對。對此,該案審判長未許可這名中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此事件也立即引發各界關注。
此訴訟案的事由是:台灣腳踏車製造廠商宥博企業有限公司,控告奧地利腳踏車商Baren Bike GmbH,積欠6800萬餘元(新台幣)的貨款。奧地利商卻委任中國籍律師劉O芳為訴訟代理人。
8月13日,宥博公司委任律師蔡昆洲在社交媒體「Treads」發文說,「今天在台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我們當庭反對,對方卻辯稱『法律又沒禁止』。」
蔡昆洲強調,《律師法》明文規定,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必須具備台灣律師資格;外國律師須經許可,且不得代理適用台灣法律的訴訟。中國籍律師既不是台灣律師,也不是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直接在法院代理,恐已屬違法執業。
他質疑,對造奧地利公司與其中國律師是否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才讓中國律師來台灣開庭。「這種立場,等同否認我國法律與制度的獨立性,嚴重衝擊司法主權!」
「如果今天容忍,明天就可能開啟先例,讓境外人士繞過資格審查進入我國司法體系,不只侵蝕本土律師專業,更威脅司法安全與國家安全。這不只是個案,而是台灣律師制度底線被挑戰的警訊!」他說。
14日,蔡昆洲又發文說,「我們昨天在台中地院遇到了這個非常荒謬、卻又暴露制度漏洞的情況。對造派來的劉姓律師,當庭堅稱自己是被告奧地利公司的法務人員、員工,卻拿不出任何證明文件。相反地,只要在網路上搜尋他的名字,就會清楚看到他是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東莞分所的資深律師,執業長達24年。這樣的人怎麼可能是歐洲公司在中國的員工?」
「更誇張的是,他在法庭上臉不紅氣不喘地公然說謊,顯然知道台灣民事訴訟法的漏洞:台灣的法律沒有強制律師代理,只要審判長同意,任何人都能成為民事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依司法院規定,當事人的員工、親屬,甚至只要能證明對台灣法律制度有『相當程度了解』,就能代理訴訟。」
「本意是方便民眾的規定,被推到極致,就變成今天這種荒謬的情況—讓中國律師鑽漏洞,直接在我國法院執業。」(相關鏈接)
對此,台中地院14日發新聞稿說明,該案為民事訴訟,被告為奧地利公司,具狀委任無台灣律師資格的大陸人士劉O芳為訴訟代理人,但8月13日開庭時他未能提出相關佐證,該案審判長乃未許可其代理,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之事項,命劉O芳補正資料,該案並未進行本案訴訟審理程序。
法務部表示,本案報導所稱的中國律師在台中地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是否涉有來台執業而違反《律師法》第127條等規定,目前由台中地檢署依法偵辦中。而劉姓人士是否來台從事與申請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應該另由主管機關(移民署)認定並依法處理。
台中地檢署表示,依《律師法》規定,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取得律師資格者,為外國律師,非經法務部許可並於許可後6個月內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該名中國律師有違法犯罪嫌疑,因此已主動分案,指派檢察官積極查辦。
移民署說明,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因民事訴訟經司法機關通知須進入台灣地區進行訴訟,得申請進入台灣地區。他來台時有檢附台中地院民事庭通知書等文件,通知書上還註明他是被告訴訟代理人,因此依法核給停留期間15天,延長不得超過2個月。
全國律師聯合會則表示,經台中律師公會向蔡昆洲查證,中國律師向法官請求以奧地利公司「法務」身分擔任訴訟代理人,蔡得知對方身分及國籍後當庭異議;雙方在法庭上爭辯後,法官並未同意讓中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接受由他擔任奧地利公司在台文書送達代收人。全律會強調,中國律師來台執行律師業務是不可行的,絕不合法。
陸委會14日下午召開例行記者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表示,該名律師彼時檢附法院通知申請來台獲准,表明身分為公司法務顧問,究竟其有沒有執行律師職務尚待台中地檢署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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